先弄清一件事:你签的到底是什么
上船前你会接触到的文件,通常不止一份。最常见的核心文件是海员就业协议(SEA,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它是你与船东之间的书面就业协议。
按《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规则 2.1 与标准 A2.1 的要求:
- 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在一项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中加以规定或提及;
- 签署前,海员应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在充分理解权利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
- 海员与船东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协议原件;
- 船上应能容易地获得关于就业条件的明确信息,供主管当局官员(包括挂靠港口官员)查验。
签字前逐项核对这张表
| 核对项 | 必须写明什么 | MLC 2006 依据 |
|---|---|---|
| 形式与份数 | 书面协议、双方签字、你本人留存一份原件 | 标准 A2.1 |
| 合同期与解约 | 明确的终止日期或终止条件,以及下船(换班)安排 | 标准 A2.1 |
| 工资 | 金额、币种、至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账目、可向家属汇款(分摊)的安排 | 标准 A2.2 |
| 遣返 | 由船东承担费用;不得向你收取预付遣返费或从工资中扣回 | 规则 2.5 |
| 休息时间 | 明确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 标准 A2.3 / STCW |
| 医疗与保险 | 船上及岸上医疗、伤病保障的具体安排 | 规则 4.1、4.2 |
| 带薪休假 | 休假天数与计算方式 | 规则 2.4 |
| 适用的集体协议 | 明确引用所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CBA)名称 | 标准 A2.1 |
| 财务担保证书 | 体现船东已提供财务担保的说明 | 标准 A2.5、A4.2 |
这四种情况,直接亮红灯
- 合同只在舷梯口出现:飞到港口、要上船了才第一次看到协议,或现场拿到的和之前收到的不是同一份——这是明确的风险信号。
- 只有口头承诺:任何没写进正文的约定,事后都不存在。工资、合同期、下船时间、遣返责任,必须落到纸面。
- 被催着签字:不给审阅时间、不让你征求意见、施加压力要求马上签,都属于异常。
- 要求你先交钱:正规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不得向船员收取招聘安置费用,这条是公约明文禁止的。通常只有法定体检、海员证、护照这几项由个人承担。
文件一定要自己留一份
手里没有文本,谈不拢工资、超期合同的时候,就没有可以据理力争的依据。
上船前请务必自行留存:
- 签字后的就业协议原件(自己那份)
- 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
- 船名、IMO 编号、船旗、航线信息
- 历次工资单与汇款记录
- 体检报告、证书复印件
还有一个常见误解
有人以为”中介有牌照就代表这份 offer 没问题”。其实不是——牌照只能说明机构具备经营资格,不代表具体这一条船、这一份合同就没问题。船舶与船东信息、合同条款,仍然要逐项自己核对。
另外要注意:如果协议只写”参照集体协议执行”却没附上,你有权要求提供该集体协议的副本——它是你条款的一部分,你有权读到全文。
资料来源:《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经修正)规则 2.1、标准 A2.1、规则 2.4、2.5 及规则 4.1、4.2,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局 MGN 476 对船员签署就业协议的指引。具体以主管机关最新规定与合同实际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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