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就《船员任职资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0日。任职资历是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硬通货」,这份新规一旦施行,将从记载、认定到监督检查全链条收紧。本文依据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文本,把与船员、航运公司和外派机构最相关的要点梳理如下。
注:以下内容为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时间与条文可能调整。
一、新规管什么
规定依据《船员条例》及海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起草,适用于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籍和外籍船舶、以及外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的任职资历记载、认定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员任职资历管理,各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二、资历怎么记:服务簿是法定文书
- 法定文书:船员服务簿是记载任职资历的法定文书,记载事项包括船舶信息、任解职日期及地点、担任职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买卖船员服务簿。
- 谁来记:由船长在船员服务簿上如实、及时记载;记载有误的,应在错误处划单横线作废并签名,再重新记载。
- 电子资历同等效力:船员电子任职资历与纸质服务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填报责任按航线划分——国内航行船舶由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通过指定信息平台填报;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航运公司填报;外派船员由外派机构填报。
三、资历怎么认:七类认定口径
1. 总原则:按船员在船上实际担任的职务以及船舶航区、等级认定;所持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低于任职要求的,相应资历不予认定。航区按所服务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内容界定;实际配备职务高于配员要求的,按实际担任职务认定。
2. 长期停航船舶:单艘船任职资历认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5年内累计不超过3艘次。
3. 新造船舶试航:每艘新造船试航期间的任职资历认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江海直达船舶: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按适任证书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认定,可作为申请相同等级内河或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资历。
5. 工班制、倒班制船舶:港作船、客渡船等按船员实际在岗天数核算,每满30天计为1个月;解职日期可记载为离船休假日期。
6. 「月」怎么算:指在船任职的自然月,非完整自然月按在船天数累加,每满30天计为1个月。
7. 事故责任挂钩:船员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其在事故船上任职至事故发生之日的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对外派船员和派遣机构的影响
若按征求意见稿施行,外派船员的电子任职资历将由外派机构通过指定信息平台填报,外派环节的资历记载责任进一步压实。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四类将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的情形:未按规定记载或填报;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记载、填报;配合、协助他人伪造、变造船员任职资历;提供虚假资历或证明材料办理船员证书。海事部门现场检查时,将核查服务簿真实性、任解职记载与电子资历填报情况;两者不一致的,将开展核查并对经核查确定有误的一方予以变更。
对船员个人而言,平时要养成核对服务簿记载、及时在船确认电子资历的习惯;资历信息不一致,等到换证、晋升时才发现,补救成本最高。可参考本站《国际航线船员外派,手续清单一次看全》了解外派各环节的责任划分。
五、怎么提意见
有意见的船员、公司和机构可在2026年11月20日前反馈:
- 电子邮箱:cygl@msa.gov.cn(填写《意见反馈表》);
-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编100736)。
正式规定施行前,船员任职资历仍按现行《船员条例》及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管理。本站将持续关注正式稿发布,第一时间为船员解读。
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船员任职资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6-10-21,www.msa.gov.cn);《船员任职资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中国海员之家转载,2026-10-22)。(检索于2026-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