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部规章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7号)于2026年9月15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等旧版规章同步废止。它管的是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国管辖海域造成的污染,涵盖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水上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本次修订最根本的变化,是立法依据由《海洋环境保护法》切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适用范围、作业管控、审批时限和法律责任都随之调整。对跑船的人来说,这不是换了个文件编号那么简单。
二、和船员日常作业直接相关的五处变化
1. 新型燃料供受作业纳入监管
随着LNG、甲醇、氨等新能源动力船舶增多,规章把燃油以外的其他燃料供受作业写入监管范围,明确备案、操作规程、单证记录及监测监控要求。同时,燃料供给单位也被纳入备案管理,需提交软管检测报告、应急预案和燃料质量承诺书;燃料供受单证保存3年,燃油样品保存1年。
2. 作业报告从事前扩到事前加事后
在港区水域内开展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和压载水,以及开展燃料供受作业的,除作业前报告外,作业完成后还应当报告作业数量,实现事前与事后的闭环管理。
3. 压载水、沉积物记录:船上存2年,公司再存3年
规章第十八条要求,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沉积物、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油料及燃油以外其他燃料的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在相应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保存期限方面: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上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压载水记录簿在船上保留2年,期满后由船舶所属公司再保留3年。按规定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4. 洗舱、清舱、驱气不再只管港区
过去重点规范的是港区水域内的清洗舱、驱气作业。新规下,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无论在港区、锚地还是近海,开展过驳作业或者洗舱、清舱、驱气、置换作业的,均应当选择缓流避风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民用目标或设施以及军用水域,并编制落实防污染应急计划。
5. 船员资质与培训要求被再次明确
规章第七条写明: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
三、审批时限压缩,对船期是利好
船舶定期适载申报审批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审批由2个工作日压缩至24小时,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船东和船员来说,等批文的时间更可控,靠泊计划也更好排。
四、船员和船舶现在该做三件事
- 核对船上记录簿的配置与填写规范,尤其是压载水记录簿是否已启用、填写是否符合新的监测监控要求;
- 参加并留存防污染专业培训与合格证明,涉及新型燃料供受的船舶要补上新燃料作业的操作规程与应急演练;
- 洗舱、清舱、驱气作业前先确认水域选址是否合规,别把只在港区才管的老经验带到锚地和近海。
五、一点提醒
法律责任一章已按《生态环境法典》重新设置,新增了多项处罚情形,涉及船舶材料与防污设备器材不符合要求、违法排放压载水与沉积物、未按规定监测监控与记录保存、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违规等。具体罚则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规章原文为准,本文不逐条列举。船员朋友如有疑问,建议直接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实,不要凭经验判断。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7号)全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该规定11月1日正式生效的解读;广东海事局规章公布页;中国水运网关于浦东海事局组织第17号令解读宣贯的报道。(检索于2026-11-02)


